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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攻击哄抬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划定》等执规律则,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凌驾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分凭据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其他特殊商品的涨价幅度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医保局配合认定。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则的,从其划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指挥部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