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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集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等执规律则,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包管疫情防控事情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各级政府宣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通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接纳的有关视察、检验、收罗样本、隔离视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步伐,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划定,收支公共场合,加入人员聚集运动,故意流传疫情,危害公共宁静的,依法凭据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流传,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宁静的,依法凭据过失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步伐的人员,引起疫情流传或者有流传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自本通告宣布之时起,截至2月9日18时前,尚未挂号报告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必须主动向外地疾控机构挂号报告。在划按期限内拒不履行挂号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办。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指挥部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