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秘密法(节�。�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步伐的渠道通报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分批准,携带、通报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不法复制、纪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接纳保密步伐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通报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盘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接纳防护步伐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盘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宁静技术程序、治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宁静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盘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抛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组成犯法,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治理部分催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