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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划定

来源:龙江纪检监察学习微平台
宣布时间:2024-05-16 2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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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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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了对抗组织审查 ,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质料;容隐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划定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灼烁磊落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如实向党反应和报告情况”。

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 ,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 ,应该认真反省检讨 ,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 ,协助查清违纪事实 ,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这既是党员义务 ,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 ,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智慧 ,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 ,妄图逃脱纪律惩戒。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 ,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隐藏;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 ,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或者伪造借据收条、制造借款还款假象 ,补签有关协议、制造投资假象等。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 ,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 ,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 ,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 ,宽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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