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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这些情况 ,如果不按划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来源:“龙江纪检监察学习微平台”民众号
宣布时间:2024-05-22 2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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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这些情况 ,如果不按划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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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对不按划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划定 ,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划定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 ,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 ,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事情条例》等党内规则中对此也有明确划定。作为证人的党员 ,在组织向其自己了解有关情况时 ,应当增强组织看法、强化组织意识 ,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卖力的态度 ,客观如实反应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将依照《条例》划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 ,隐瞒不报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 ,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定》 ,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切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定》划定的情形之一的 ,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 ,数额较大抵达追诉标准的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 ,应给予其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抵达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 ,该条还划定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法 ,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敬服信任、治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智慧、心存侥幸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企图蒙混过关 ,必将弄巧成拙 ,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时机。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 ,设置障碍 ,蓄意滋扰、故障正常审查事情 ,已凌驾了“不如实说明”的领域 ,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划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 ,此项划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事情所在地外出 ,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 ,避免泛起“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5.不如实填报或者改动、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改动、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事情等重要生长经历的历史纪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 ,“改动、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卑劣 ,因此 ,只要实施了该行为 ,无论情节轻重 ,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

《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 ,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的 ,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 ,或者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 ,给予严重警告、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入党前严重过失” ,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其时的党规党纪 ,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质料时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凭据划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 ,包括一经犯过的严重过失 ,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 ,标明其不切合党员条件 ,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 ,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关于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或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 ,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 ,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 ,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 ,应当掌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爆发的严重过失已经纠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爆发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关于“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 ,可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扬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扬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事情条例》《公务员奖励划定》《事业单位事情人员考核划定》等相关划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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