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之道,首在得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要害性、根天性问题来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作来由分划定。
1. 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
《条例》划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解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划定。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事情划定”的行为体现,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关于避免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步伐》等划定。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办法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解干部等。
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但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并且攻击党员、干部做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宽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卖力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划定,增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情况,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别的,《条例》划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划定处理。这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切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应当注意,此款重在强挪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结果,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等。
2.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
《条例》划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共有三种情形:
�。�1)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划定》第五条划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当现职,本应接纳平职调解、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法予以调解,但在依照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划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予以组织调解的行为。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保存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组织调解。
�。�2)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划定》第五条划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当现职,予以组织调解后,未依照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划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
�。�3)其他避重就轻作来由置行为。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划定》第五条划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当现职,应当予以组织调解,同时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可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或者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等处特别,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法、接纳轻的处分处理方法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
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冒监犯。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事情的要害。《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处分划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继续,将能上能下的事情要求落到实处,包管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