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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从事这些营利运动属于违规行为

来源:“龙江纪检监察学习微平台”民众号
宣布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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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这些营利运动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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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运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作来由分划定。

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

《条例》划定 ,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给予相应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 ,是否实际赢利则在所岂论。关于经商办企业 ,早在1986年2月 ,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划定》 ,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 ,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划定》等划定;事业单位事情人员 ,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事情人员处分划定》等划定。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实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 ,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划定 ,到外洋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以获取个人利益 ,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当官兴旺两条道 ,当官就不要兴旺 ,兴旺就不要当官。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划定 ,隐居幕后建立“影子公司” ,通过他人代持的方法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等 ,这些行为松弛党风政风 ,甚至成为糜烂隐形变异的手段 ,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条例》划定 ,违反有关划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利用加入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情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置信托产品、基金等方法非正�S� ,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 ,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运动。2001年4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事情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划定》。该划定明确 ,党政机关事情人员个人严禁有下列行为: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接纳其他不正当手段 ,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统领规模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 ,或者借用治理和效劳工具的资金 ,或者借用主管规模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购置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事情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 ,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分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分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怙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禁绝买卖上述主管部分所治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事情人员及其怙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禁绝买卖股票;自己的怙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任职的 ,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该党政机关事情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划定。如果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果真信息交易行为 ,涉嫌犯法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违规从事有偿中介运动

《条例》划定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有偿中介运动的 ,给予相应处分。

有偿中介运动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为销售方和购置方、效劳人和效劳工具等双方相同信息、提供便当而收取财物的运动。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营商业、兴办企业 ,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运动 ,居间牟利。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运动 ,容易助主座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民风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党员、干部秉公效劳 ,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4.违规兼职

《条例》划定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别利益的 ,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包括种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 ,包括未经批准在种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划定领取酬金。“特别利益” ,包括薪酬、奖金、津贴 ,也包括照料费、咨询费等种种名目的酬金。

党员、干部违反划定兼职 ,倒运于秉公效劳 ,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事情之便 ,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 ,有些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成为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墙梯”。同时 ,党员、干部违反划定兼职 ,加入经营运动 ,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 ,扰乱经济秩序。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治理划定等 ,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划定 ,应当严格遵守。

5.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

《条例》划定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 ,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公正执行公务 ,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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