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则、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增强宁静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宁静生产责任制治理考核、宁静目标治理、宁静危害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宁静投入包管、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主要灾害预防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生产宁静设备采购检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治理、领导带班下井(露天矿�。⒛布觳椤⒛采背汀⒛步逃嘌怠⒗投霉ぶ卫怼⒛舶旃帷⒛布际醪椒ド笈⒛膊僮鞴娉讨卫怼⒛蚕拊薄⒛布嗖狻⒏垂じ床槭铡⒅蛋唷⑹鹿视η谰仍⒂毖萘返戎贫�。
除上述制度外,煤矿还应当建立健全“三违”治理、入井检身、收支井人员清点、乘罐、测风、爆炸物品领退、井巷维修、敲帮问顶及围岩视察、“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巡回检查、煤尘防治、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宁静避险设施治理和使用、停送电、雨季巡视、重大危害灾害停产撤人等制度。别的,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与灾害类型相适应的治理制度。
煤矿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要害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领悟、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划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