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见告作业场合和事情岗位保存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备步伐、事故应急步伐、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步伐等。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支持工会等组织对煤矿宁静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情的监督运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事情所在泛起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宁静所在;当险情没有得随处理不可包管人身宁静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煤矿宁静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情,实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宁静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煤矿生产经营运动相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并经考核及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培训及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入井(露天矿�。┤嗽北匦肱宕髂裁钡雀鎏宸阑び闷�,穿带有反光标识的事情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燃烧物品,入井(露天矿�。┣把辖�。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
煤矿必须掌握入井(露天矿�。┤嗽笔亢途氯嗽笔凳蔽恢眯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