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勉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
涉及宁静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计划论证、宁静步伐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宁静监管部分和驻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报告;新设备、新质料必须经过宁静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宁静标记。
煤矿使用的纳入宁静标记治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宁静标记。
煤矿应当建立宁静设备台账,对宁静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期检测,包管正常运转,对宁静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革新、报废等进行全流程纪录并存档。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宁静和可能爆发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质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生产结构合理,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2MPa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