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卖力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权责对等,依规依纪,实施精准问责,既体现力度、又体现温度,既避免问责不力、又制止问责泛化,真正做到叫醒责任意识,引发继续精神。
有效问责有利于增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卖力守责尽责、践行忠诚洁净继续;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做事创业的积极性。实践中,有的单位和地方还保存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好比在问责工具上,问下不问上;在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在问责处理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等。另有的在短时间内因同类事由对同一工具进行多次“充数式”问责;有的随意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负有相关职责的干部也进行问责;有的未按干部治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即启动问责视察或者作出问责决定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卖力任行为的处分划定,有助于把从严治理监督和勉励继续作为统一起来,推动问责事情规范化、精准化,掩护干部做事创业的积极性,增进营造积极健康、做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执纪执法事情时,应当严格执行问责条例等划定,既要查清具体事实、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又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做到规范精准问责。好比,凭据“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依据纪规则定、岗位职责,精准界定哪些人应卖力任、应负什么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是履职尽责、照旧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制止畸轻畸重、标准纷歧。关于没有造成卑劣影响或严重结果,未抵达问责水平的,可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不可简单以问责取代治理。